机构设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段时间以来,不断接到群众来信或来访,反映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以各种方式分流到企业或自谋职业以后,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2]1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发[2002]5号)等文件的精神,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凡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以各种方式分流到企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原单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和合并手续。

     二、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原属于公务员或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分流并按有关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或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社保机构按本通知的精神办理。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