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主要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察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监察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意见;
4、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可在一定期限内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6、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五、查办案件期限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六、监察形式
主动监察、专项监察及接受举报投诉专查等形式。
七、举报投诉受理程序
(一)受理举报投诉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和被投诉的用人单位;
2、有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
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4、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和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举报投诉方式
1、电话举报投诉,电话:12333;
2、信函举报投诉;
3、现场举报投诉:712室。
(三)举报投诉人应提供的资料
1、举报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匿名举报除外);
2、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依据(如: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的收据);
3、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
4、举报投诉人的联系电话。
八、内部机构设置
支队长:魏钒,电话:2313889。主要职责:负责支队全面工作。
副支队长:游丰平,电话:2306258。主要职责:协助支队长工作,受支队长委托主持支队日常工作。
综合科:科长,李素玉;电话:2340937。主要职责:协助支队领导做好工作安排,搞好支队内部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门牌:710。
监察科:科长,曾立贵;电话:2305210。主要职责: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办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派专人职守“12333”举报投诉电话。门牌:711,712。
九、公告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