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制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法规、规章、基本标准并监督检查,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实施管理。

(三)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权,制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办法;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四)执行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依照法律、法规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

(五)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实施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及政策;执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措施;执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执行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六)监督实施调整劳动关系地方法规和规章;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执行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办法并协调指导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七)拟订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实施办法,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制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的实施办法;制订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汇总和信息工作,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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